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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投资 | 厦门市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项目攻坚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5-03-14 15:28:06

 一、支持扩大有效投资


对于本市工业企业2025-2026年度实施的新建和增资扩产(含技术改造和提容增效)项目,且年度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度设备投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按项目生产设备购置和生产性设施建设的投资额(以下称投资额)给予相应的补助,其中:1.投资额不超过5亿元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00万元;2.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给予10%补助,不超过10亿元的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6000万元,在此基础上,投资额每递增5亿元,最高补助限额增加1000万元。


对于获得国家、省级专项支持的高质量发展专项、技改专项或超长期国债等项目,可同时享受本政策扶持。


本政策由各区(管委会)负责兑现,所需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招商办)、发改委、住建局,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强化中央与地方政策联动,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于纳入国家大规模设备更新再贷款、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的项目,以及工业企业增资扩产或提容增效项目,列入技术创新基金支持范围,享受融资成本为2%/年的融资支持。对于享受中央财政贴息贷款部分,企业融资成本为1%/年,期限与中央贴息政策一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局、发改委、交通局、国资委,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快补助资金兑现


省市重大重点工业项目,可根据项目进展加快补助资金的兑现,实现按进度当年投当年拨,企业按年度结算,多还少补。


各区(管委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负责补助资金(含转移支付)申请的受理、审核、拨付、结算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简化建设报批流程


对于达到本市现行工业用地控制标准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要求的新建、改扩建工业厂房,不再进行特殊工艺审查。(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工信局,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其他事项


本市现行政策措施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已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与本措施有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措施由市工信局会同有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牵头责任单位另行制定。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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